依我國主管機關對輻射的定義來說,會依其能量高低而可概分成「遊離輻射」和「非遊離輻射(Non-ionizing radiation)」。 首先關於CT電腦斷層,在定義上來說為CT又稱為電腦斷層掃描或是X光CT(X-Ray Computed Tomography)。 簡單來說是種利用遊離輻射(電磁波or粒子)的特性對檢測物體進行穿透拍攝,並在進行穿透拍攝時所產生的3D資料用電腦進行重組和重建。 讓使用者可以以非破壞性的手段,針對掃檢測物體內的結構進行檢視確認。
- 第一條 (制定)條文為防制遊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特依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之精神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四十四條 (制定)條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定之遊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 針對桌上型XRF的客戶,告訴您一個好消息,其實您不需要再去參加每年3小時的輻防訓練教育課程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認可及管理辦法。
- 遊離輻射對人體的危害性極大,因為一般遊離輻射是看不到的,而具有放射性的微塵極其細小不易被察覺,因而受害者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被過量照射或吸入大量放射微塵。
- 各管制區應訂定意外事故處理程序,且將其重點、聯絡人、聯絡電話揭示於該管制區明顯易見之處。
-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八條所稱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規定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及依醫事放射師法規定設立之醫事放射所。
除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依教育主管機關覈定課程所實施之操作訓練外,學術研究機構、醫院及設施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講習地點及參訓人員姓名等資料留存備查,並保存三年。 遊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所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指從事遊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遊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輻射工作人員如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應予以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之醫務監護。 遊離輻射設備 承包輻射相關業務之業者,如其工作人員發生前項情形,由本院負擔前項必要之醫務監護。 依據『遊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須先實施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在輻射作業場所內工作;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並有紀錄作為長期追蹤參考。
遊離輻射設備: 第一章 總則
三、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遊離輻射之物質。 四、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遊離輻射之設備。 五、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六、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遊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 七、背景輻射:指下列之遊離輻射:(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遊離輻射。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生產或製造,應於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於醫療用途者,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理由一、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其將來永久停止運作須為特別之處理,爰於第一項規定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其設施之建造或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之製造,應經主管機關審查,發給許可證,始得為之。 遊離輻射設備2025 二、因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若操作不當,易危及工作人員、民眾及環境之安全,爰於於第二項規定設施之操作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負責操作,至其資格、證書之核發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遊離輻射設備: 法規異動
五、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 用匯票或即期支票:抬頭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郵寄「30017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295號15樓之1 輻射防護協會訓練組 邱靜宜收」。
- 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造成之輻射強度與水中、空氣中及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不超過遊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 其一生中因參與計畫特別曝露所累積之體外有效等效劑量 不得超過年個人劑量限度之五倍。
-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商品輻射檢查或偵測。
- 僱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3小時以上,其中1/2訓練時數(1.5小時)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 至於五年檢查,指的是從第一次登記備查後的時間,每滿五年應進行輻射安全測試,包含對X光機的滲漏測試,以及對X光室的防護測試。
-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豁免管制標準。
-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輸出國外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輸出放射性物質應提送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遊離輻射設備2025 在軍事領域裡,有利用核爆炸製造巨量遊離輻射的武器,如髒彈和中子彈。 因為大量的遊離輻射對人體極為有害,可阻延新陳代謝中舊有壞細胞之凋亡並導致細胞停止分裂,從而會引發癌症、不孕、基因突變等生物細胞異常情況。
遊離輻射設備: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於許可類,應依規定備妥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經許可或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於登記備查類,應依規定備妥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確認後,經同意登記後,始得為之。 四、粒子加速器、照射廠等屬於高強度輻射設施,若操作不當易危及工作人員、民眾及環境之安全,爰於第四項規定置有高活度放射性物質或高能量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之設施,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負責操作。 五、第五項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許可、登記備查之資格、條件、第四項設施之種類及運轉人員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六、第六項規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屬於醫療用途者,除本法之外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第三十條 (制定)條文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
遊離輻射設備: 輻射防護員-108小時訓練課程
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之單位,由輻防人員每半年清點數量及核種,並依規定實施擦拭測試,並將清點結果及擦拭測試報告送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彙整,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遊離輻射設備2025 遊離輻射設備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單位,由輻防人員將進貨及使用情形予以紀錄,並將紀錄送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彙整,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使用可發生遊離輻射之單位,由輻防人員每年清點,並將清點結果送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彙整,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遊離輻射設備: 輻射查覈 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X光機)查覈作業(五年檢查)!我需要準備什麼?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認可及管理辦法。 遊離輻射設備2025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實施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九、依本法規定有記錄、保存、申報或報告義務,未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制定)條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遊離輻射設備: 相關資源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遊離輻射。 (四)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遊離輻射。 遊離輻射設備 八、曝露:指人體受遊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九、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遊離輻射設備: 輻射在醫療檢查、癌症治療上,扮演非常喫重角色
三、為掌握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情況,爰於第三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於開始生產或製造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義務;其生產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四、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醫療用途者,除本法之外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制定)條文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遊離輻射設備: 相關知識
不應僅為訓練或示範的目的,而將射源照射於人體。 除非病人經主治醫師診斷處方,認為有放射線診察或治療必要時,不得允許人體接受放射線照射。 葉宗洸進一步指出,現代生活,真的無時無刻都在利用輻射,政府應該教育民眾正確的輻射知識,不管是環保、能源或是核電等公共議題,期許全民能在科學的基礎上辯證,纔有機會確保臺灣的永續發展。 大到如臺積電、臺灣美光等「先進」製程半導體產業,小到連銀樓、當舖等各行各業都會用到「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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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遊離輻射設備 (制定)條文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制定)條文經依本法規定廢止許可證或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理由為加強廢止許可證或登記之管制效果,規定經廢止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