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7大優勢2025!(震驚真相)

陳廣盛過去曾捲入多宗損害生態的土地發展糾紛及丁權糾紛官司,「先破壞,後發展」乃其慣常手段,惟規劃署至今僅就其違建丁路提出檢控,並無積極跟進;而違建丁路當中涉及部分官地,地政總署亦未有執法。 本土研究社根據2012年政府唯一一次公佈空置官地的數據製作了一幅圖,顯示全港有近1201公頃預留做「鄉村式發展」的政府空置土地,扣除當中路面與斜坡面積,仍然有達932公頃,面積已相等於900多個標準足球場般大! 丁屋2025 其中以元朗面積最大,有228.4公頃,其次為西貢及北區。 審計署報告,為防村民從中獲利,丁屋不能隨意轉讓,以建屋牌照批建的丁屋而言,村民若在建完屋後的轉讓限制有效期(5年)內轉讓予非原居村民,須向政府補付地價以撤銷限制,但這地價會按年折扣遞減。 除了免補地價建屋外,審計署報告指,丁權擁有者亦可等待政府以優惠地價及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申請批地(如有供應)建屋。 然而,在市場上的寮屋,最大可能是在處方的記錄是以木及鋅鐵興建,但最終卻改為磚;也有些情況是處方紀錄是雞欄或豬欄,但現在住了人,這些也不會再給予機會作出還原。

然而,終審法院強調《基本法》所指的「合法」,是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新界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已故「新界王」前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妹夫薛浩然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大膽預言「丁權」將會到二〇二九年便「自然死亡」,另新界原居民隨時會面對排山倒海的司法覆核挑戰,如原居民殯殮權、免差餉等議題。 丁屋,法律上稱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即“丁”)獲準興建的房屋。

丁屋: 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批換地建丁屋受《基本法》保障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現時每個丁權可興建3層、每層佔700呎丁屋,而鄉議局過去已多次向政府建議,放寬密度及高度限制以發展多層式的「丁廈」,冀能有效率地運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惟政府一直未有認真研究,甚至束手無策,一直被批評為「弱勢政府」,不敢動原居民分毫權益。 在1961年1月1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生效前建成的任何新界建築物,若在該日期後沒有進行任何改建、加建或重建,無論是否合乎豁免條件,均不在上述的僭建物定義範圍內。 政府認為,根據「集體官契批地」條款,擺放貨櫃是違反了條款中,背後理據是「SCHEDULE」內註明限制擺放的建築物,但案件最終打到上樞密院時,政府被判敗訴。 法庭認為,「SCHEDULE」內註明的用途,只是「MERE DESCRIPTION」,是1905年前港英政府委託印度測量師對當時土地的一些描述;當中裡面的描述,會隨住時間不同而改變。

  • 地政總署自 2019 年起,致力打擊新界非法霸佔官地的個案。
  • 郭卓堅自2015年起就「丁屋」問題申請司法覆核,2019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新界原居民利用私人土地興建「丁屋」屬於《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到2021年1月上訴法庭卻指以政府土地興建「丁屋」同樣合憲。
  •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是自1972年11月起由地政總署實施的非法定行政政策,容許以較優惠條款向男性新界原居民批地及發出建屋牌照。
  • 因應有關判決,對於懷疑承批人或持牌人以不誠實手法欺騙地政總署簽發小型屋宇批約或違反保證條款的個案,地政總署會繼續作出跟進,並按需要與執法部門合作及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工作。

舊樓重建、由農地、工廈、商業用地等土地,更改為住宅用地、學校場所等程序,皆涉及地政總署提供的「修訂契約及換地」服務。 地政處會評定申請能否通過,並決定土地持有人是否需要就申請補地價。 此外,香港政府亦一直接納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請批地、或與政府換地,來獲取適合建屋的土地。 其中要求政府批地的做法,在1909年或更早已有施行。 大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都 是 興 建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 而 該 地 的 使 用 權 歸 房 屋 委 員 會 所 有 , 因 此 , 土 地 註 冊 處 沒 有 公 屋 單 位 住 戶 姓 名 的 紀 錄 。 丁屋 丁屋 然 而 , 在 推 行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後 , 有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已 售 予 公 屋 住 戶 。

丁屋: 丁屋發展歷史

換屆後,曾任發展局局長的特首林鄭月娥繼續推搪,她前年在立法會表示,丁屋政策正進行司法覆核,不宜評論。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展商與11名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爭議。 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在 1972 年推出的「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的男丁,可獲準在認可範圍內興建一座最高 3 層、每層面積 700 呎內的房屋。 這種公私合營的收地模式,近年亦應用在「土地共享先導計劃 」,符合資格的參與發展商,可申請將所持新界農地,改變住宅用途,用作興建公營房屋和港人首置項目。 地政總署又作「地政署」,轄下有3個專責辦事處,包括「測繪處」、「地政處」及「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 圍繞丁屋政策展開的爭議,就法律角度而言即集中在丁權是否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 也間接證明瞭,雖然社會不斷的在討伐丁屋政策,但丁屋政策仍然可以照樣進行。
  • 其市值地價會根據該地段的批地條款及參考有關物業的市場交易資料作出評估。
  • 拙著《被忽略的主角》一書中指出,香港是移民城市,1949年前後到香港的人,稱之南來,近年則稱為港漂。
  • 這一判決結果意味著政府為新界原居民修建丁屋預留的932公頃「鄉村市規劃發展區」應可釋放惠及全港市民。
  • 「原址換地」是新界東北發展計劃下的產物,發展商如在指定土地範團內,持有滿 4 萬呎的相連農地儲備,而土地業權須為統一,便可向地政處申請修訂契約,透過「原址換地」,更改所持農地用途,轉為住宅用地。

一份叫「BODY OF LEASE」、而另一份叫「SCHEDULE」(田土一覽表)。 「BODY OF LEASE」寫明「土地用途」,例如多列為農地、以及不可作厭惡性工作。 而「SCHEDULE」就會列明土地上有什麼建築物,如流動廁所、推土機、稻田等等。 總括而言,新界土地與深圳接壤,其發展將如何隨着大灣區融合變化,令人期盼。 政府在推進各項建設的同時,有必要探討如何在維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之餘,透過妥善規劃釋放土地的潛力。 過往,政府一直沿用需求主導的模式引領規劃,卻未能預留空間應對未來各種不明朗的因素,令發展缺乏「備用容量」,導致運輸基建發展落後於人口增長;在大灣區融合的背景下,新界未來或會急速發展,令上述問題更加嚴重。

丁屋: 丁屋發展歷史

就此,政府應透過提升新界土地的可使用容量,配合房屋和人口的增長,具體做法包括增加運輸及基礎設施等配套,以及因地制宜進行土地平整工程,釋放新界土地的發展潛力。 政府收到申請後,經確認這塊官地可作建屋用途,就在當地張貼告示,瞭解村民的意向。 若無入反對,就會刊憲公佈拍賣土地的日期和相關資料,在鄉公所或鄉村學校內進行拍賣,拍賣的土地,常常會由申請人投得,因為數十年前,新界地廣人少,不存在激烈土地競爭。 拙書《被忽略的主角》副題是「鄉議局發展及其中華民族文化承傳」,書中提到的丁屋是俗稱,官方名稱「小型屋宇」(small house)。 話說上世紀60年代末,港英殖民地政府急需利用新界土地以紓緩市區擁擠的人口密度,特別謀劃此一策略;一個通俗的比喻,就是殖民地政府拿走原居民一頭牛,還給原居民一塊牛扒。 查實1972年以前,新界原居民(無論男女)已有自由建屋的權利。

丁屋: 處理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

有關分別會影響物業買賣的合法性,村屋和丁屋條例有異須分清。 申請人郭卓堅雖然部分勝訴,惟裁決卻首次確立丁權受《基本法》保障,郭、政府及鄉議局三方均對裁決表示失望並上訴,案件今年八月在上訴庭開審,有待判決。 丁權爭議沒完沒了,任何結果均會惹來其中一方不滿,最終或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未知何時纔有了斷。 地政總署自 丁屋2025 2019 年起,致力打擊新界非法霸佔官地的個案。

丁屋: 丁屋案裁決令原居民變相無地起屋 丁權廢武功

但是,有鄉事委員會委員批評政府選擇性實施登記制度,登記制度只適用於新界,對新界居民不公平。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丁屋2025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是他們的「全勝」,指上訴庭已清晰指丁屋政策合憲,又稱裁決是令建屋量有增無減,不會令社會產生矛盾,他促請政府盡快為丁屋申請「解凍」。 劉表示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過去向政府提出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的建議。

丁屋: 新界原居民 丁屋特權續享

薛稱現時社會上存在「城鄉矛盾」,新界人一直被誤解,他認為司法覆核大門一開,只會愈來愈多人以「公眾利益」為前提,對新界原居民的權利不斷興訟提出司法覆核。 其中新界村屋豁免差餉,以及原居民殯殮權兩項權利,將面臨較高司法覆核的風險。 (四)由於部分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員工亦負責其他土地行政職務,而且部門不時因應工作情況檢視及調配人手,地政總署沒有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準確員工數目。 作為一般參考,地政總署約有100名員工涉及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

丁屋: 丁屋買賣全攻略

因不是所有新界鄉村劃定完整村界,加上認可鄉村範圍有限,原居民不一定能在自己鄉村找到土地建屋,於是要向地政處申請在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建屋,稱為「飛丁」。 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丁屋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早年,村民以農地建屋不需要補地價,因為1898年租借新界後,英國政對村民作出承諾,在私人農地上建屋,不用補地價。 但在1935年,英國政府修改政策,那時開始,村民建屋就需要補地價。

丁屋: 🏡700呎 步行YOHO 元朗西鐵站 租盤

因為丁屋一般起好5年內出售係要補地價,但如果係一間 “舊屋地” 丁屋2025 或 “舊批地” 重建既村屋,因無買賣限制條款,所以係唔使補地價。 此外,丁屋因為欠缺規劃,排列無序,就算有道路、公用及基礎設施,卻是圍繞分散擴建的房屋而建,明顯欠缺適當監管,令鄉郊建設無秩序地伸延,為鄉村環境帶來多種不良影響,亦浪費了村屋之間的土地。 丁屋政策實施多年,卻爭議不斷,除了大眾熟知的「套丁」問題,丁屋地帶欠缺規劃,導致土地浪費和基礎設施不足,亦值得關注。 要妥善發展新界土地,完善的規劃方案至關重要,但礙於缺乏基礎設施等配套,導致地積比率偏低,現時新界土地的規劃令發展潛力受限,未能「地盡其用」。

丁屋: 灣區發展下 丁屋政策何去何從?

問題是,即使這些真是「歷史遺留的問題」,難道現在的政府部門沒有責任查證和糾錯嗎? 在人們愈來愈重視保育的今天,綠化地帶具有極高的保育價值,過去曾有不少綠化地帶擁有者欲申請改變土地用途而不可得,如今明知有兩塊被綠化地帶包圍的土地離奇地劃為鄉村式發展用地,規劃署依然不以為奇毫無反應,如何令人信服? 外界對官商勾結的質疑愈來愈強烈,本報就兩大部門涉及行政失當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及提出七大疑問,顯然不是無的放矢。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丁屋政策多年來爭議不絕,早在90年代已有立法局議員提出保障新界女性居民的丁屋繼承權,近年社會亦不斷有聲音提出就丁屋「截龍」,政府曾於2012年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但未有採取實際行動。

丁屋: 興建丁屋 – $ 128萬每座

如果這些男丁自己沒合適建屋的私人土地,他們便可透過私人協約或換地的方式申請在政府土地上建造「丁屋」,只是建屋位置必須坐落在「鄉村式發展」用途規劃區內。 郭卓堅自2015年起就「丁屋」問題申請司法覆核,2019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新界原居民利用私人土地興建「丁屋」屬於《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到2021年1月上訴法庭卻指以政府土地興建「丁屋」同樣合憲。 案件於今年4月獲準上訴至終審法院,但另一申請人呂智恆在此期間因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捕,上星期纔跟其他被告出席過相關提訊。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迴歸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其市值地價會根據該地段的批地條款及參考有關物業的市場交易資料作出評估。

債 權 人 通 常 會 將 押 記 備 忘 錄 等 文 件 註 冊 在 土 地 登 記 冊 。 然 而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有 關 文 件 未 必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業 主 在 出 售 物 業 時 , 有 責 任 證 明 其 物 業 沒 有 任 何 欠 款 。 因 此 , 買 家 應 要 求 業 主 提 供 該 等 費 用 的 最 近 期 單 據 並 加 以 查 核 。 如 未 能 取 得 有 關 單 據 , 買 家 應 向 管 理 公 司 和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查 核 。 已知的事實是:違建丁路周邊土地的業主為陳廣盛,神祕丁屋業主是黃子洋,丁屋旁邊的31號地段持有人為劉玉平家族,這三者是甚麼關係,耐人尋味。

丁屋: 牌照屋不能轉讓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指,裁決明確指「免費建屋牌照」方式建丁屋,僅是申請權,非建屋權,政府有權不批,望政府更嚴格把關;惟因法例規定僅鄉村式發展地帶纔可建丁屋,未來原居民或更着力透過擴大鄉村範圍(擴丁)獲取更多土地。 發展局稱,地政總署會暫停接收興建丁屋的私人協約及換地新申請,亦暫停處理已接收的申請,局方徵詢法律意見後,將考慮是否上訴。 丁屋政策於1972年生效至去年6月30日共28,305宗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私人土地、10,763宗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及3,610宗以換地方式批出政府土地的建屋申請個案,即被裁定違憲的方式佔總丁屋數目逾3成。 自爭議訴諸法庭後,政府便以進入司法程序為擋箭牌,拒絕評論,多年來被質疑維護鄉事派特權。 時任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二○一六年回應議員質詢時,明言丁屋政策,甚至是「套丁」謀利涉及法律、環境、土地規劃及土地需求等複雜問題,檢討或考慮修改丁屋政策,並非政府優先選項。

丁屋: 丁屋建在哪裡

該 項 物 業 備 註 只 是 透 過 分 割 契 約 註 冊 摘 要 第 x x x 號 , 反 映 有 關 地 段 的 餘 段 是 從 主 地 段 分 割 開 來 , 並 非 指 該 地 段 的 餘 段 將 會 進 一 步 分 割 。 如 註 冊 摘 要 記 項 的 代 價 一 欄 出 現 (PT.) 的 備 註,即 表 示 該 文 件 影 響 多 於 一 項 物 業 (例 如 多 個 處 所,一 個 處 所 和 車 位 等)。 如 需 知 道 受 影 響 物 業 的 詳 情,可 按 該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購 買 註 冊 摘 要 的 副 本,以 作 參 考。 「 全 部 」 查 詢 類 別 則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的 物 業 資 料 , 即 物 業 所 有 已 註 冊 的 交 易 。 此 欄 載 有 關 於 該 物 業 已 送 交 註 冊 的 文 件 資 料 。

所謂「寮屋」,原本是農地上一些不合法的建築物,但政府在1982年6月把這些寮屋登記下來後,暫準它們存在。 「寮屋」本身就是由地政總署轄下的「寮屋管制組」所負責。 事緣我們團隊在一個搵盤網上見到一則放盤廣告標榜「元朗有農地出售,還價即成,7800呎入車農地」,而廣告內還包括一間疑似可住人的舊屋,放盤開價568萬,於是我們便以顧客身份聯絡代理。 丁屋2025 來到現場後打開鐵閘,隱約見到有個小花園,左邊有一遍小草地,上蓋有兩座十分破舊的建築物,其中一間內設洗手間。 丁屋的規格有限制,都是三層總高不多於27呎,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呎,而露臺深度不可多於一米。

丁屋: 合法性超過40年無被挑戰

地政總署資料顯示,2012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落成971間丁屋,同期補地價轉售462間丁屋。 也即是說,有近一半丁屋於落成五年內被轉售,這個數字尚不包括落成五年後面補地價出售的丁屋。 《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圍繞丁屋政策展開的爭議,就法律角度而言即集中在丁權是否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過往輿論批評只有男性原居民享有丁權,有歧視女性之嫌;原居民不但享有免補地價建屋的特權,在某些情況下可申請公屋,享有雙重權益。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纔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丁屋: 丁屋政策又再起爭拗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香港政府發展新界,新界原居民反對,同港府對抗,為冧掂呢班友,港府畀新界鄉下男性原居民特權,每人一生起一座三層高(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層面積唔超過700平方呎嘅丁屋,唔使畀地價。 區域法院早前就一宗「套丁」案件的判決說明,若任何人士透過虛假陳述或詐騙行為騙取政府的審批,便是涉及違法行為,即使涉事人沒有作出法定聲明,有關違法行為經執法部門查明屬實可作刑事檢控。

《性別歧視條例》將基於性別的歧視列作違法,並規定男性和女性須享有平等機會。 常見既村屋除左丁屋同舊屋重建之外,仲有一種叫做『臨屋』,呢種『臨屋』當然唔係當年被稱為『安置區』個種,而係以前比原居民擺放農具、飼養家禽既屋,政府會為呢D屋發放臨時屋牌,所以叫『臨屋』,重點係呢D『臨屋』係唔可以轉讓。 答案係 NO,你可以話丁屋係村屋既一種,但村屋就唔一定係丁屋。 你可能會問:『係唔係丁屋,關我咩事?』,要分辨係唔係丁屋其中主要原因當然係因為錢啦。

若小型屋宇申請人在其申請獲批及建成小型屋宇後打算轉讓其小型屋宇,須根據適用的轉讓限制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如申請獲批,則須繳付所需的土地補價。 現實是這兩種非原居民的固有權利,本身並非原居民主動要求的,而是政府為了規限原居民只能在政府指定的範圍內建丁屋,而作出的一些折衷方法。 如果要求政府棄用這兩種手段,等同是限制政府施政,而不是在限制原居民的權利。 因此,我認為法庭只會說,這兩項都不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但不會硬性規定政府以後不得這樣做。

第一,究竟上蓋建築本身是「私人土地」、抑或「政府用地」。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查詢土地的業權,輸入地段號碼後,就可以得知由什麼人持有。 如果地皮本身有人持有,就代表地皮是私人用地,可以自由買賣。 政府早年已制定「鄉村式發展」用途,把土地劃作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但「鄉村式發展」地帶界線不一定與「 認可鄉村範圍」完全相同。 丁權 指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可獲準一次免補地價在新界建屋的權利。

到了1997年收復香港時,根據基本法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至於第二點,應如何善用丁屋的土地資源的問題,則較容易解決。 首先,政府可把現時已撥作興建小型屋宇的鄉郊發展用地改規劃,改作市區住宅發展用地,可以享有較高的地積比率。 當發展商知悉後,一定會積極去收購丁屋,然後向政府補地價,改建高層住宅,那土地資源就會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政府現在應該做的,是讓非原居民也可以在住屋問題上有多一些保障,譬如提供更多的資助性房屋,讓所有未有樓的香港人,一生中都有一次機會,買到一間地價獲減免的首次上車盤。 這些樓的售價,主要由建築成本所組成,大部份香港人都買得起,那非原居民就不會對原居民可以建丁屋,那麼眼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