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根據地政總署公佈的資料,僅2009至2019年十年間共批出10,774宗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當中9,351宗以免費建屋牌照申請,約佔87%;另外1,169宗及134宗分別為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申建。 這次判決中,第二和第三種方式,被法官裁定「不屬於基本法第40條規定的傳統權利」。 法官的理據是,用「可以追溯」為標準,在私人農地上建房,是從19世紀末(即租借新界)開始已經存在,故屬於「傳統權利」。 3名法官於判詞中指,俗稱「丁屋政策」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自在1972年推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於1991年通過。 雖然丁屋政策一直帶有歧視性,但直至是次司法覆核案,從未有受到法律挑戰。
對於「傳統」的理解,市民大眾多以「以前」和「舊時」等虛詞來理解,「以前我們怎樣怎樣」常被換為「傳統以來我們都是怎樣怎樣」,但要釐清歷史,必須對時間因素非常敏感。 誠如陳蒨教授所言,新界原居民對「傳統」在不同時間,因不同的目的來不斷重塑和詮釋。 一九五九年殖民地政府確實是承認了「免補地價」是「傳統」。 這種「傳統」,是源於清季新安縣地區的風俗習慣(或者是新界鄉民告訴殖民地政府「這是我們的傳統」),這也許是因時勢而在當時作出新的詮釋。
丁權法例: 香港傳真:香港丁權案判決罔顧原居民權益
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屋有特定的規格,須基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等標準建設。 不過,建築測量師姚松炎就發現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表示,原住民要享有免費建屋權就只能供自住用途,意味着丁屋將不可作轉售或出租,這將會嚴重打擊套丁行為。 佛光山星雲大師5日圓寂享耆壽97歲,大陸國臺辦、國家宗教局、中國佛教協會、江蘇省等有關方面組成弔唁團,申請來臺出席13日圓寂讚頌典禮,但遭陸委會否準,國臺辦11日痛批罔顧人道主義。 丁權法例2025 土耳其6日發生規模7.8強震,女星於美人的學長日前推薦,可以捐款給慈濟或在土耳其的「臺灣雷伊漢勒世界公民中心」(簡稱臺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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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有81家外地律師事務所、1,343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事務所和本地律師事務所組成的37個註冊聯營團體。
- 鄉議局組成「保家衞族抗爭委員會」,發起多次集會聲討陸恭蕙,並舉行「保鄉衞族」抗爭,有人甚至揚言要強姦她。
第40條起草時,1986年12月,起草委員劉皇發在發言中向草委詳細解釋過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包括丁屋政策在內。 1987年7月25日,鄉議局發表《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之歷史淵源》,也解釋了丁屋權利。 這跟香港農地的發展有關,事關在1960年代尾,當時港英政府開始發展「葵涌貨櫃碼頭」,但卻沒有預留足夠的土地作擺放貨櫃的後勤設施。 一些新界的地主見有利可圖,認為與其將農地租予「非原居民」耕種,租予物流公司作貨櫃擺放,利潤更大加大,於是向政府申請擺放貨櫃。 從政府角度,認為這是違反地契的行為,所以不批准,結果與申請者打官司,而出現了測量界很著名的案例「ATTRONEY GENERAL V MELHADO INVESTMENT LTD」。 到了今天,香港經歷過不少經濟及社會動盪,原居民因擁有丁權,很快便成為了新界地主階級,亦因此而較有資源離開鄉村生活,改往城市,甚或外國發展,以致現在大部分原居民亦非居住在新界鄉村。
丁權法例: 丁權案郭卓堅政府鄉議局齊上訴 政府指丁屋權益回歸前均受保障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丁權法例 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展商與11名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爭議。 新界原居民在所居住的鄉村,享有其自身權益;假若遷居到其他鄉村,就不可以在新居之鄉村享有原居民權益。 1937年香港政府將原新九龍劃入九龍,新界原居民並不包括在九龍十三鄉的原居民。
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是由於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的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 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歷史使命終於完成,從1646年到1971年,歷時325年。 十九世紀英國人不斷沒收原居民在香港島和九龍土地,當1898年租借新界時,一些原居民知道英國又是來沒收土地,就作反抗,並爆發新界六日戰。 當英軍打到錦田吉慶圍後,最少500人已被英軍殺死,英軍並把鐵門拆走當作戰利品運往英國,後來約在1920年代交還鐵門。 1898年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新界,租約定明是「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逼令遷移、産業入官」,不過港英政府將新界所有地列為官地,而原居民即使已有地契的都變成了租戶。 根據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新安縣記錄,當時的原居民是向清朝交地稅(糧),而香港島已有許多圍村、農田和漁村,與英國人說的香港是「一個荒蕪、地瘠山多且天然資源缺乏的小漁村」有出入。
丁權法例: 土耳其強震數千屋「骨牌式」 崩塌 料因政府「大赦」違規建築
因此,新界原居民的籍貫順理成章寫作「廣東寶安」,與現在深圳原居民所寫的籍貫相同。 香港島初期是一個小型的村莊,人口只有幾千人,一八四零年時,香港島有五千多名農民和漁民。 請留意,一八四零年的人口統計不包括九龍半島及新界的人口。 到了一八九八年港英政府接管新界,調查發現新界地區有十五萬村民的人口。 謝偉俊:外號「法律超人」,香港新界元朗十八鄉瓦窰頭村(由水蕉老圍分支)原居民,現任香港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及香港灣仔區議會樂活選區議員。
丁權法例: 終院駁回丁權案上訴 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有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丁屋政策違憲,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丁屋政策歧視香港所有非男性原居民,違反《基本法》。 丁屋政策源自習慣法的法律範限,《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鄉議局及其相關成員經常在不同的公開場合嘗試將丁屋與「合法傳統權益」掛鉤。 但翻查香港政府檔案處相關文件,相關政策由1972年出臺,可見這項政策談不上「傳統」。
丁權法例: 牌照屋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對於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提出的丁權存在歧視新界女性原居民及其他香港人的問題,在簽署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時,中英兩國政府分別就丁屋政策提出豁免;此外,《基本法》第40條亦考慮到對有關歧視的豁免。 而原居民以此為由,認為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處理丁權問題,並因而就案件作出上訴。 當然,該案法官清楚表明,該行政決定並不改變涉案人士透過虛假陳述騙取丁屋審批的事實,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出讓丁權始終不受規限。
丁權法例: 入稟方指丁權不受法例保障 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
當然,長遠而言,政府亦須加緊調查違法套丁及審查興建丁屋申請的力度,甚至徹底檢討丁屋政策,才能確保土地資源能得以有效、公平地運用。 丁權法例2025 最近有公職人員涉嫌出租「牌照屋」違法,而鬧到滿成風雨。 很多時地產代理在推介新界農地時,也會表示上蓋有「TS」屋可以一併出售,實情什麼是「牌照屋」呢? 我們希望透過一文釐清各項細節及流程,希望準買家能認清權益。 最近有多名新界原居民違法出售丁權受審,令人關注丁權會否被用以獲利;而政府把大量土地劃作可建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途做法亦有爭議。 其實港英政府在獲得新界租界之後跟當地居民一直關係緊張。
丁權法例: 即刻下載 Yahoo 新聞 app
認可鄉村名冊 (資料來源:地政總署)申請人在填妥「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並在村代表聲明下,就可向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地政處收到相關申請後會約見申請人,之後會要求申請在村內及鄉事委員會張貼通知,若14天內沒有人反對就可獲批准起屋,並會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地建議書」。 丁權法例2025 繳清費用後,地政處會跟申請人定立各種批地條款及批出「建屋牌照」,並同時發出建築、渠務及地盤平整共三張「豁免紙」。 丁權法例 同時亦認為《基本法》強調延續性,1898年前只有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資格,是香港繼承體制的一部份,也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至於上訴庭裁定《基本法》第40條「傳統」一詞,其意義應參考1990年4月基本法頒布時的狀況而決定,終院亦認為上訴庭的裁斷正確,認為毋須追溯至1898年(即英國租借新界)之前。
丁權法例: 搶藥潮不停 政府或出限購令
在這一觀點下,上訴庭認為,丁權的權益演化過程能夠溯至清代的土地政策及港英時期新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 自清朝開始,新界人便有權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也可申請在官地上建屋。 而港英政府推行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則是對這一傳統的延續。 長洲居民郭卓堅及呂智恆2015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及違反《人權法》,並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 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屬於《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 郭卓堅及呂志恆、政府及鄉議局,三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丁權法例: 香港新視界-香港「丁權案」與《大清律例》
在第二部份中,上訴庭認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存在嚴重延誤。 丁權法例2025 丁屋政策始於1972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1991年訂立,《基本法》也實施了二十三年,為何直到今日纔有人提出挑戰? 上訴庭認為,如果在這麼多年後才說這項政策不合法,將對新界原居民及政府的良好關注造成傷害。 此外,上訴庭指郭卓堅等人從來沒有表示有意申請丁屋,亦無土地權益受丁屋政策影響,因此並無資格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01》就此專訪本土研究社研究員黃肇鴻,探討上訴庭判辭存在的爭議之處、丁屋政策究竟是「臨時過渡性房屋政策」還是世代承襲的「合法傳統權益」的討論,以及這個小部份人享有的特權對香港社會造成怎樣的傷害。 郭卓堅及呂智恆一方指丁權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認為《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政府保護」屬違憲。
丁權法例: 清朝根本沒有「政府土地」概念
有車主表示,已申請「車輛貼」逾半個月仍未有迴音,亦有的士司機表示,擔心分拆隧道費問題,計劃購買「車種貼」。 「易通行」網頁顯示,商用車司機可透過司機卡及底座,再配合車上已安裝的「車輛貼」就可以分拆隧道費。 運輸署表示,如果車主未能使用「易通行」,系統的自動車牌識別技術能偵測駛經隧道車輛資料,服務供應商會以電子方式向登記車主發出繳費通知。 中國湖北鄂州郊區兩幢26層高的大樓,竟然是一個大型養豬場! 除了在內地引起關注之餘,更有外媒形容為「以生產iPhone的方式養豬」,震驚中外。 綜合媒體報道,首幢「養豬大樓」已於去年10月投產,採用自動化管理,料每年可飼養120萬頭活豬,生產豬肉10萬噸以上;但有業內人士認為,一旦豬隻染上疾病,擴散風險會相當高。
2021年11月5日,終審法院駁回挑戰新界丁權合憲性的上訴,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法庭認為第40條是具有主導地位,是針對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條文,凌駕於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2條這類一般性的條文。 判詞解釋,《基本法》列明的「五十年不變」,其中一項要素就是「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基本法第40條就是保障特定階層人士現有權利,以達致這項原則。 2015年,「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法院就丁權申請司法覆核。 2019年4月,高等法院裁決原居民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申建丁屋不合法。 這一判決結果意味著政府為新界原居民修建丁屋預留的932公頃「鄉村市規劃發展區」應可釋放惠及全港市民。
其出臺的背景是,當時香港飛速發展,港島與九龍的土地不夠,需要新界土地,於是港府用低價徵收新界土地開發,在村民爭取下,才以自視爲「恩恤」的政策,補償給村民。 丁權法例 香港分爲香港島、九龍半島、和新界(及離島)三部分,它們的法源有根本區別。 港島和九龍是1841年和1860年兩次被清朝割讓給英國的,而新界是1898年租借給英國的,租借期是99年。 在港英期間,新界實際是清朝(中國)領土,英國要取得新界,主要目的是為九龍和香港獲得一個緩衝地。 所以在二戰前,英國人沒有發展新界,也沒有在新界推行香港和九龍一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