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民1160)繼承人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民1161)繼承人違反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催告期限內清償限制、依其報明債權之償還、限定繼承遺贈交付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被繼承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繼承人,可分為生前普通贈與和生前特種贈與,生前特種贈與是指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贈與,生前普通贈與種類則不受限。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下列有關我國遺產稅之計算方式及稅率規定何者正確?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 … 當年度之限額者 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被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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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因此通常會請每位繼承人各自去申請印鑑證明,最晚這個時候收集完即可。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2025 節稅技巧:尚存活的配偶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運用得宜可節省相當之遺產稅。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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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質:通說及實務採固有權說(非代位權說),而任代位繼承人仍本於自己固有之權利而 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三)例子: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乙先於甲過世,還有一對子女,甲死亡時,甲之遺產則有乙之子女、丙、丁各繼承1/3,而乙之子女各得1/6。 當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為避免遺產分配不公,影響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益,故民法另有規定特留分,以保障繼承人可取得最低限度之遺產,因此,遺囑中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 繼承順位:(一)遺產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位: 我國民法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分為血親繼承與配偶兩種。
-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 一、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
- 遺產的繼承,關鍵就在這句話:「從己身所出,己身所從出。」也就是說,自己親生的小孩算一親等,自己是親生父母所生的,也算一親等。
- 下列何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2,000 萬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訂約時其法定繼承人有妻丙,長子丁(已成年)。 所以長期共同生活又關係緊密的兩人,在一方過世時,另一方並不在繼承人之列,沒有繼承權,不能主張依法繼承過世一方的遺產。 可以接受遺贈 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有先立遺囑,在 … 開儀式要件者,仍為夫妻關係,其中一方死亡,. 三、 法院如何判決遺產分割(臺灣高等法院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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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覈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2025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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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王國材說,因為政院版是經過行政院院會法定程序所通過,將以行政院版本送立 法院討論,對於提出工會版草案,將會持續研究、瞭解。 ※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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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奉行長子繼承製的東亞國家,女性作為被繼承者的女兒、配偶通常被排除在繼承順序之外。 如遇男性繼承人缺乏的狀況,除採用家族內部過繼、收養的方式之外,亦有過繼母系的方式。 至20世紀,社會主義思想,再加上大規模的機械化,遂產生新式土地公有制,如蘇聯的集體農莊、中國大陸的農村公社及以色列的集體農場。 凡共有的土地,當羣體中的一個成員死後,其遺產問題並不表現於繼承方面,而是表現為對土地產物或其使用權的再分配方面。 古代曾將死者生前的遺物毀掉,以保護生者不受其靈魂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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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7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限定繼承:(一)意義:(民1154) 1.係指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以保護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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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需在一定期限內,表明其債權。 若告知期過後,才得知另有債權人,雖然其債權人還是可要求償還其債務,但只得就繼承人剩餘之遺產追討,若繼承人已無遺產,則無法向繼承人追討。 根據民法,身故後所遺留的財產,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會由法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分配比例,則是根據應繼分計算;倘若有立遺囑,則其他繼承人可依特留分主張遺產。 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禁止繼承人做上述損及債權人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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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繼承順位是每個面臨繼承問題的家庭容易忽略的重點,尤其是房子繼承順位更常因此鬧得不可開交。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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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後,即可憑此文件就自己的應繼分部分,向各單位申請繼承登記。 另外,依法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不然會被罰鍰,以及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但有些人以為逕自提領屬於自己均分部分的存款、或賣掉股票或不動產就好了,小心此舉會有偽造文書的疑慮。 其實,不只有錢人家如此,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風波紛擾不休,也常發生在市井小民身上。 尤其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遺產的分配常引起繼承人的紛爭。 所以每一個人都必須認識《民法》親屬及繼承相關的重要法律規定,這樣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臺灣民法典繼承編分爲三章,第一章爲遺產繼承人,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應繼份額,代位 …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覈准延長其申報期限。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代位繼承:(一)意義:又稱代襲或承祖繼承 (民1140)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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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為直系血親相互有繼承權父死母再嫁者,子女對其母喪失繼承權男子入贅妻家後喪失對父母之繼承權非婚生子女經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2025 …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配偶vs.第四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也就是800萬,剩餘4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比如兄弟2人各得2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那2,400萬。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因特留分制度為法律強制規定,若有繼承人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致發生爭議,則必須透過訴訟途徑,釐清繼承人間法律關係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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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即係對繼承編在具體案件上之解釋及判斷標準,予以明確訂定。 在一切社會,繼承遺產皆以親族之近疏關係而定,除非死者能傳及其子孫,則終非其志。 如繼承之範圍出乎此者,則視其與死者之關係如何而定。 至於少於 $150,000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2025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近代之前,各地社會中,女性繼承權通常次於男性,或無繼承權。 中世紀以來,歐洲社會的繼承事項則受薩利克法的影響。
(一)法定繼承人(民法1138、1139條). 次順位之繼承者,須先順位繼承人或雖有而拋棄繼承權,始得繼承。 我國民法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分為血親繼承與配偶兩種。 遺產 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發生時所繼承之定期存款, … 第十七款前段規定,繼承人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之財產而免納所得稅者,乃繼承人 … 在分割遺產時,適當地考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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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只要是家人都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在法律上,遺產繼承的分配方式以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並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第四十六條所稱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得敘明事由,申請當地司法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或其他強制處分。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有關繼承的敘述何者正確在Introduction to Law的討論與評價
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繼承,如若有子女及孫子女,則子女可優先繼承,但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在繼承前就已身故,或是喪失繼承權,則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領取遺產。 如爺爺身故,其法定繼承人為奶奶和身為直系卑親屬的爸爸、姑姑,但爸爸比爺爺更早身故,此時,便能由小明代位繼承。 例如被繼承人A留有債務1,000萬元,而其繼承人a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100萬元。 當A之債權人要求a清償該1,000萬元之債務時,a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僅清償100萬元之債務。 債權人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下稱 “條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 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稅款。 如果全體繼承人說好按照應繼分來繼承,只需全體繼承人一同蓋一般印章即可,不用印鑑章,當然也不用附上印鑑證明。 雖然許多民眾來諮詢時常表明去世的親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負債大於資產,但我還是建議去國稅局查查看死者財產情況(即第2步),說不定會有意外的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