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管理守則8大著數2025!(持續更新)

(三) 所有壽險產品(包括儲蓄壽險)均有21日冷靜期。 投保人如認為已購買的保單不適合,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發還所有保費(在適用情況下須扣除市值調整)。 而金管局亦要求當認可機構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時,必須提醒客戶有關冷靜期的權益、行使有關權益的安排、及發還已繳保費之計算事宜。 現時規管保險代理人及業務代表的是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守則》」)。

前項所稱負責人,指代理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 保險業應聘用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責任準備金之核算及經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健全保險業之經營。 兩者於職責、角色雖有不同,但均在香港保險業擔當重要角色,他們是公眾與保險業的中間人。 他們的主要職責是銷售保險,為準投保人安排保險合約、就保險產品 / 合約提供資訊和意見,並按需要協助投保人辦理索償等等。 金管會期藉由風險管理機制之明確化,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制,於面臨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保險業應確保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達到健全公司經營及保障保戶權益等目標。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獨立代理是自僱人士,他們代表保險公司並從每份有參與安排訂立的保單中賺取佣金。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經紀 (Broker) 的好處與壞處

而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始終都是要透過經紀公司這個中間人才能與保險公司接觸,若索賠等情況出現的話,經紀人不能與賠償部直接溝通幫助客戶,過程比較間接。 該條例第103條 保障各方可免於在進行審查中會導致入罪的證據,從而保護了各方提供證據協助審查的權利。 命令該獲授權保險人繳付最高數額港幣$10,000,000; 或因有關不當行為而令該保險人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數額的3 倍。 就著我們的豐富經驗,本文將會概述保險業監管局在《保險業條例》(第41章)(“ 該條例”)下的監管框架和它的調查權力。 這個術語起初是指從事多於一種業務的保險人,現在一般指同時從事按照《保險業條例》所定的兩種保險業務(即長期保險業務和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 保險業對保戶之合法權益,除予以尊重、維護外,並應確守最大誠信原則 執行業務,妥善處理因保險契約所生之爭議。
  • 保險業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有關公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 理情形,應確實遵守保險業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
  • 公開發行保險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但所兼任之公開發行公司為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視為同一家,不計入兼 任家數之計算。
  • (ii) 向長者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時,認可機構應額外審慎。
  • 前項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公司內部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 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保險業應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訂董事之酬金,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 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酬金。 並應遵守保險法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之條文及主管機關所 訂相關規定辦理。 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致保險業或股東權益受有損害,保險業與主要股東 、投資之企業,或該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該保險業負責人之利害關係 人為不動產交易時,應本於公平、公正、客觀之原則,合乎營業常規。 並 應遵守保險法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 任何人士若有意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必須向保監局申請保險代理機構牌照。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監管執法更新:保險業監管局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本守則規範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以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 保險業已簽署證券交易所公佈「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者,宜於定期 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或永續報告書等報告)內揭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露履行情形,至少應包括投資標的議合及參與股東會等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不適 用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上市保險業或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人身保險業或資產規模為前 五大之財產保險業應編製中、英文版之永續報告書;報告書中除需揭露「 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

稍一疏忽就有可能違責,違了責,就須對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勝訴,判給上訴人損害賠償。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上訴時採用的是一個新論點,那就是,上訴人有否蒙受任何實際損失,因為他原本能夠以保險代理人的身分(雖然不能以業務代表的身分)工作。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

(2)通過國內外風險管理學術機構或團體所舉辦之風險管理人員考 試及格取得證件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經驗。 (3)其它足資證明具備風險管理專業知識或經驗。 3.應具備獨立性,除得兼任與風險管理直接相關且不具利益衝突之 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4.具有取得任何可能會影響公司風險概廓的業務資料權利。 6.應參與討論公司重要決策,適時表達風險管理相關看法。 7.應為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惟若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係由董事或 獨立董事組成者可以排除適用,但風控長仍應列席風險管理委員 會。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需要法律援助?

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十、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除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 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 確,不得概括授權。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 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 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事錄。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提供銷售醫療保險的指引,以促進公平待客

《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發出,由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委員會」)執行。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登記委員會亦發出指引,指導代理人及業務代表如何行使《守則》賦予的權力及履行《守則》授予的責任。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相關文章

香港保單近年備受內地客戶青睞,業界透露,有保險代理為求吸客,「踩鋼線」與中介合作,部分不惜奉上全部首年應收佣金作為「推薦費」,甚至百分之百「回佣」予內地客戶。 業界人士認為,這種現象對香港保險業發展非好事,市傳中港兩地監管機構擬出招加強規範內地居民購買境外保險。 《承保商專業守則》已就這個重要主題提出指引和經營手法的建議,相關內容包括設立適當的機構以接受和處理內部及外部的投訴等事宜。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格價平臺

保險業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 ,宜同步上傳中英文版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藉以 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保險業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 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保險業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各保險公司官 網。 以職責來說,持牌保險經紀是代表投保人,他會在不同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產品中,選擇一個較為符合投保人需要的產品。 而持牌保險代理則代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士推銷保險產品。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申請牌照程序

目前在自律規管制度之下,保險經紀可以申請成為其中一間獲保險監理署認可的保險經紀團體的成員並受該團體規管。 保險代理人必須同時獲保險公司委任成為代表並且須向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方可以從事保險業務。 在2017年6月及2019年9月,保監局分別取代了保險業監理處及其他三個自我監管機構(即委員會、聯會和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的監管功能。 自此,保監局被賦予更大的監管權力,確保能有效地監督保險業的整體穩定性,及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而成立的保險業監管局(簡稱“保監局”)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主要負責監管及監督保險業、保險從業人員和保險中介機構。 保監處一直關注保險代理(包括銀行職員)的銷售行為,如接獲有關保險代理的投訴,除了將投訴轉介委員會處理,亦會與有關保險公司作出跟進。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經紀(Broker)及代理(Agent)有何分別?

不容反悔法則可以在一下的代理情況應用:如果有個人以言詞或行為表示或允許他人表示另一人是他的代理人,他將不能對基於信賴該等表示而與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任何人(第三者)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 根據此項普通法原則的規定,保險合約的任何一方都必須在合約訂立前,向另一方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無論是否被要求這麼做。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在違反這項原則的情況下訂立的合約屬於可使無效,除非合約條件另有規定,比如不可異議條款。 此外,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承保商專業守則》(守則),旨於推廣保險業界的良好慣例,以及加強消費者認識保險服務應有的水平。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的定義是什麼?

自2019年9月23日起實施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任何人士如果希望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必先向保監局申請適當的保險中介人牌照。 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第90、91和92條(如適用)的法定操守規定。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保監局亦已發布《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和《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這些守則旨在說明於正常情況下,持牌保險代理人和持牌保險經紀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應該遵守的操守原則及相關的標準及常規。

截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共有8百多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和1萬多名持牌業務代表 (經紀) ;2千多間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8萬多名持牌個人保險代理 。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保險經紀及代理於職責、專業資格及名冊等方面亦有異同之處。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採用多種措施對持牌保險代理人施行持續監管,主要包括非實地監察及實地審查。 監管重點主要包括業務操守及有關持牌保險代理人根據相關法例和監管規定下就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融資風險的操守。

二、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 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 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三、有控制能力股東就其所獲悉之公司重大訊息,於消息公開揭露前應負 有保密義務,且不得利用該等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保險業宜委任專業適任之律師,提供公司適當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協助董 事會、監察人及管理階層提昇其法律素養,避免公司及相關人員觸犯法令 ,促使公司治理作業在相關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運作。 遇有董事、監察人或管理階層依法執行業務涉有訴訟或與股東之間發生糾 紛情事者,公司應視狀況委請律師予以協助。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 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覈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 7.風險管理資訊系統 7.1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架構 保險業應視需要建置相關之資訊系統,以協助風險管理作業,該系統 在架構上涵蓋應用面、資料面與技術面三個重要部分。

董事會成員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立即向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報告。 保險業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重視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經營管理能力 、獲利能力、資產流動性及風險敏感性外,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 為讓內地訪客在決定購買前能掌握有關資訊,保監局認為有需要提醒他們在香港投保時應考慮的因素及風險。 所有內地訪客的個人長期保單的新申請,都必須包括一份”內地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該規定已於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 8.附則 8.1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應依本守則之規定辦理。 但若其風險管理機制 係依循國外總公司相關規定,採行與本守則規範內容相當或較先進之 方法辦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則不在此限。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合規培訓課程(保險代理人) (eCPD) 單元1: 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中文版) – 電子持續專業發展課程

過程中有可能會產生會導致入罪的證據,令該人負上刑事責任。 該條例的第90條至92條列明瞭保監局對行業參與者就提供專業服務時應有的基本原則的期望。 例如,一名保險中介人的行為必須誠實、公正、有誠信,並以保單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為重,其必須達到合理審慎人士應有的謹慎、盡職及技能的水平行事。 除上述要求外,準投保人在購買投資相連保險產品時,更須要填寫「風險承擔能力問卷」,以確保所購買的保險產品符合他們的風險承擔能力。 對於過去有否代理因使用中介及回佣而被停牌或除牌,陳健波引述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數據指出,只有零星相關個案,當中部分涉及感情糾紛,但坦承部分代理內地人際脈絡比較弱,「這點確是滋生(中介及回佣行為)的土壤」。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保險業設有監察人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制定公平、公正、公開監察人 選任程序,採用累積投票制度或其他章程所訂足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之選 舉方式。 保險業之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實地審查是保監局的監管措施之一,用於監察持牌保險代理人是否有遵守相關法例和監管規定。 保監局會對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進行實地審查或監管檢討,以評估其負責人及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是否有遵守相關法例及監管規定及其遵守程度。 所以透過保險代理人購買保險,可以令你加倍安心。 一來保險代理人受不同的制度監察及規管,大大提升保險代理人的專業資格與商業操守。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守則及指引

4.2.7 保險業應依風險屬性於必要時進行回溯測試,將實際結果與風險衡 量估計值比較,以檢驗其風險衡量之可信賴程度。 4.3 風險回應 4.3.1 保險業於評估及彙總風險後,對於所面臨之風險應採取適當之回應 措施。 4.3.2 風險回應可採行之措施包括: 1.風險規避:決定不從事或不進行該項業務或活動。 2.風險移轉:採取再保險或其他移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之風險轉 由第三者承擔。 3.風險控制:採取適當控管措施,以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及發生 後可能產生之衝擊。 4.風險承擔:不採取任何措施來改變風險發生之可能性,並接受其 可能產生之衝擊。

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交易 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其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透過公司網 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提供查詢。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保險業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 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財務、公 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網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所列資料應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以避免有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誤導之虞。 保險業應與保戶、員工、股東或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 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且宜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 專區。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保險業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 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為確保股東權益,保險業宜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 項。